袂圜以应规;曲袷如矩以应方;负绳及踝以应直;下齐如权衡以应平。故规者,行举手以为容;负绳抱方者,以直其政,方其义也。故《易》曰:坤,“六二之动,直以方”也。下齐如权衡者,以安志而平心也。五法已施,故圣人服之。故规矩取其无私,绳取其直,权衡取其平,故先王贵之。故可以为文,可以为武,可以摈相,可以治军旅,完且弗费,善衣之次也。
明帝問周侯:“論者以卿比郗鑒,雲何?”周曰:“陛下不須牽顗比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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鲁鼓:○□○○□□○○,半;○□○○□○○○○□○□○;
王大語東亭:“卿乃復論成不惡,那得與僧彌戲!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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